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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保险业贯彻新《保险法》 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2009-10-14 【字体: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新《保险法》10月1日实施后,一些购买车险的车主发现,保险公司的服务更加专业了,不仅送上详细的车险条款,还向车主强调其中的免责范围。这是北京保险业贯彻新《保险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采取的措施之一。

  据悉,早在新法实施前夕,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就从规范产险公司车险代理合同入手,出台了一系列措施,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10月14日,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就此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通报了北京保险业规范车险经营行为的有关情况,并提请保险消费者关注新《保险法》内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规范车险代理合同,强化说明义务

  为贯彻新法的有关要求,北京保险行业规范了财险公司车险代理合同,要求各财险公司与代理机构之间签署补充协议,并切实加强行业自律,主动规范经营行为,确保新保险法中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相关要求落实到位。

  据协会负责人介绍,北京80%以上的车险业务是通过代理渠道销售的,因此,督促车险代理机构认真履行说明义务对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至关重要。根据补充协议的规定: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内容,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进行明确说明;并应指导投保人正确地填写各种投保资料;未经授权不得擅自代投保人签字或签章,更不得私自伪造投保人的签字或盖章等。这些举措有助于保护车主投保时的知情权,减少部分代理机构弄虚作假,欺骗误导等情况的发生。

  制定车险实务指引,规范车险操作业务

  围绕新《保险法》的修订内容,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制定了车险操作实务指引,指导各保险公司规范车险操作业务,内容主要包括承保环节如何履行说明义务,理赔环节如何明确告知客户流程及各种手续,赔款直接支付给第三方的实务操作,过户车辆的承保、理赔实务操作,电话销售的风险点等。

  关注四大要点,维护合法权益

  为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行业协会提醒广大保险消费者关注以下四点:

  1.保险公司明确说明与客户如实告知的义务

  新《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内容应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主动向投保人解释清楚;投保人也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认真填写投保书并就保险公司的询问如实告知。这在新《保险法》第16、17条中有相关规定,消费者一定不要忽视。

  2.关注投保单等承保单证上的签名

  建议投保人在投保单等承保单证上的签名时用实名并由本人签字,并对保单上的相应内容予以关注和审核,否则可能会产生保险保障不充足、丧失等影响。例如,某车主准备为自己的汽车投保,找了一家报价便宜的代理公司购买保单,车主没有对保单上的相应内容予以关注和审核,也没有在保单上亲笔签名确认,出险时才发现,有些应有的保障根本没在保单内。究其原因,车主没有关注和审核保单上的相应内容及在保单上亲笔签名确认导致不法代理人钻了空子,出具的保单保额较低或者一些险种没保,表面上看价格便宜了,实际上保障不足。另外《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是缴纳保费的人,有权提出退保或批改等申请。如消费者委托他人作为投保人签名,这张保单有可能会被代办人私自拿去退保或批改,导致保险保障丧失或不足。

  3.保险公司的理赔程序和时限有明确规定

  新《保险法》对保险公司理赔的程序和时限提出了明确要求。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等提供的有关索赔请求的证明和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书面通知被保险人等提供。在索赔材料齐全的情况下,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公司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新《保险法》第22、23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4.过户车的保单权利义务自动转让

  新《保险法》第49条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第48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这就是说对于过户车辆,新车主将自动承继原保单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不再需要到保险公司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不再对此保单具备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所以如果您要卖车,如果在卖车前不办理退保手续,卖车后将不能向保险公司提出退保申请。

  为更好地贯彻新《保险法》,北京保险业将在北京保监局指导下于10月15日—21日期间开展新《保险法》宣传周活动,届时将邀请专家在电台、电视台、报纸、网络等就新《保险法》实施后如何维护保险消费者权益进行系列访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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