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保监公告10号)
关于依法注销部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资格的公告
根据《北京地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试点办法实施细则》(京保监发[2007]62号)第21条及《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试点办法》(保监发[2006]109号)第38条的有关规定,我局依法注销下列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现予以公告。(具体名单见附件)
附件:注销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机构清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版权所有: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京ICP备05047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