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保监公告[2010]1号
根据《北京地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试点办法实施细则》(京保监发[2007]62号)第21条及《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试点办法》(保监发[2006]109号)第38条的有关规定,我局依法注销下列机构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具体名单见附件)
附件:注销《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机构清单 公告影印版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二○一○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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