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保监许可[2010]82号
你公司《关于我公司动用保证金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动用保证金10.2万元;
二、你公司在经营存续期内,应保持保险代理人职业责任保险的有效性和连续性。公司终止或中断职业责任保险时,应立即报告我局,并于终止或中断之日起5日内按有关规定缴纳保证金,同时将保证金存款协议复印件报送我局;
三、你公司应当在每年的1月31日前,向我局报送上年度本机构职业责任保险投保、变更和赔付情况的专项报告。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版权所有: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京ICP备05047276号